為適應新時期加強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新要求,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令第45號)。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根據《規定》主要針對學校食品安全及學校周邊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的重點進行了總結。
分類適用原則
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集中用餐應按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執行;
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參照《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管理;
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可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管理。